答:高平差審計的政策依據為《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關于本市實施企業年金制度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8]30號)文件,文件規定當年度累計記入個人賬戶的最高額度一般不應超過本企業職工當年人均記賬額的3倍。企業公共賬戶中的資金結余一般不應超過企業當年繳費總量的10%。